第十九章 判案(3)
作者:康保裔      更新:2022-10-20 07:50      字数:3131
友相遇于京师宝积坊北,李璘当场手刃杀死陈友,却并不遁去,而是在原地静候军巡院将其抓捕。在军巡院的讯问当中,李璘自言杀陈友乃是为复父仇,经过有司案鞫得实。

  这李璘是瀛州河间人,后晋开运末年的时候,契丹犯边,河北各州县几乎都陷入了无政府的状态,那陈友在当地为盗,乘乱杀死了李璘之父及家属三人。

  很简单的一件血亲复仇案件,不过涉及了一些并不简单的背景。

  陈友为盗杀人是在前朝,而且是在外敌入侵的无政府状态下,那时候报官毫无意义,而“当法律不能伸张的时候,血亲复仇是正义的基本保障”这个概念不光是时人服膺,就连郭炜本人也是信奉的,照此说来,李璘应当获得赦免。

  但是陈友从为盗到投军,显然是郭荣当初整军的时候宣布赦免群盗的结果,那么不追究群盗的前罪已经是经过先帝确认了的,李璘因为复仇而杀陈友,似乎就与这个精神相悖,那么就需要追究李璘的杀人罪了。

  可是看看军巡院把皮球一直往上踢,最后都踢到郭炜这里来了,那就只能说明一点——现在的人都认可李璘的复仇行为,只是赦免不应该由臣下擅自作主,所以案子才会到了郭炜的案头。

  赦免?还是判刑?

  确实,在乱世之中,血亲复仇也是一种正义,故瀛州团练使张藏英不就是有名的“报仇张孝子”么?唐末的时候全家被杀仅以身免,张藏英就可以一直追凶,第一次没有杀死仇人,被当时的幽州节度使赵德钧赦免了,后来又继续追杀,终于成功,自首以后仍然被赦免。

  不过郭炜可是立志继承父、祖的基业,结束乱世重建秩序的,这律法当然是秩序的根本,血亲复仇也应该被纳入律法规范之中,不应该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