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4章 重组家庭的小女儿(36)(3)
; 江图:“……”
谢谢,并不是很想。
等到她16岁,那就到了76年了,再有一年就高考,再来一年就改革开放了,那时候天高任鸟飞,谁还在纺织厂当宣传员啊。
而且,她这几年打算写文章谋生,要是写了三年还不能在报社谋个职位,那她也太废了吧?
“嘿嘿,谢谢厂长。”
“别谢。这也不是给你开后门,有本事的人,到哪儿都发光。”
搞定了徐灿灿的事,江图神清气爽。
她回到传达室,跟梁老头和李老头告别,临走的时候说道:“下次我来看你们,再给你们买烟抽啊。梁爷爷抽大前门,李爷爷抽牡丹,我都记着呐。”
1952年的结婚证。
题外话:1950年的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
但估计那时候懂法的人不多,也没人用这个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50年的婚姻法确实有一些保护女性权益的条款,比如第二十四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偿还;如无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或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男方清偿。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
第二十五条:离婚后,一方如未再行结婚而生活困难,他方应帮助维持其生活;帮助的办法及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还有婚姻法对于非婚生子女的规定,其实是一脉相承的。1980年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而且,1980年的婚姻法还有这么一条:第二十三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