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制与郡县制下的中国(2)
作者:
天高辰远 更新:2022-10-25 01:24 字数:10961
配的方法。对社会的控制则依靠传统习俗和首领的威信来维系,而无习惯法和政府权力的作用。在典型的原始社会里,年龄与性别相同的人具有同等社会地位。如有产生争执的话就会按照传统的准则进行调停,人们普遍都会遵守这些准则。
原始部落时期的行政权主要指对财产的分配,对日常事务的处理,对矛盾纠纷的解决以及祭祀战争的决定权,各种权力之间的界限模糊,主要经由集体讨论后上交首领决定。最高的决策者与群众之间不存在距离,行政权可以说是由群众与决策者之间共享。[4]
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由于原始社会时期的人类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资料都是公有制的,必须集合全族的人力才能生存下去。且活动范围或者说是疆域狭小,首领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的“一亩三分地”里发生了什么,整个社会的政治结构只有两层即首领和民众。
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出现,贫富差距和等级也随之出现。原始社会开始解体,阶级社会随之产生。原始社会之后的夏商周三朝,社会结构更加复杂,疆域拓展,人口增加,统治模式开始变化,君与民之间,“臣”开始出现并逐渐兴起。[5]
但是三代时期的臣子又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臣子,夏商周三朝政治统治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宗族来进行的,也即君王便是整个国家内地位最高的宗族—王族的家长,整个国家的统治阶层便是由王族以及各个诸侯所在的宗族组成的,余下的平民和奴隶组成了被统治阶层。这一特征可以看成是原始社会部落时期的延续,王族是实力最强的一个部落,诸侯其次。但又和部落联盟不同的是,各宗族之间,也即王族和诸侯之间存在着明确的等级区分,明示着上下尊卑。[6]
很显然三代的行政权力由王族和诸侯们共享。但是由于疆域的拓展,甚至于区区一个诸侯国的领域也远远大于部落时期的一个部落联盟。[7]此时的诸侯们,自然不可能再去像原始社会的部落首领们一样“事必躬亲”,于是便只能选择可靠地人替他们管理疆域上的大小事务,这一类人便是“臣子”。当然,此时的“臣子”们还只能算是各诸侯的“家奴”,事实上最初的“臣子”相当一部分都是诸侯本宗族内的,和诸侯具有血缘关系的亲人,这样一群人自然也就只对本诸侯本宗族效忠,然后在名义上接受君王的统治,和其他诸侯的臣子们互不统属,地位是一样的。
从此,统治模式便由原始社会的首领、民众两层转变为君、臣、民三层,“臣子”这一举足轻重的阶层从此登上历史舞台。
宗法制的基础是血缘关系、准则是大宗和小宗之间的区分、内核是父系家长制、并且严格遵从尊卑长幼之间的关系。殷商时期,宗法制已经开始形成一些雏形,这是因为统治阶级需要用之来巩固奴隶制度,而从原始社会的父权家长制度变化而来的以家族为中心的政治权力和家族权力紧密联合的政治制度—宗法制的确立却要等到西周这个统一的奴隶制王朝正式确立的时候。
而分封制便是在宗族这一社会统治的基础组织长期事实的存在的基础上,君王为了获取诸侯们对其最高统治地位的拥护而不得不做出的一种妥协与交换。即君王将土地分封给诸侯,而这些土地很有可能早已长期处于诸侯所在宗族的治理下,换取他们在名义上接受君王统治,并约定向君王朝贡和共同出兵作战等义务。
正是由于宗法制和分封制的存在,三代时期的行政权力便由君王所在的王族和诸侯们的宗族在各自的封地上分别行使着。
分封制的实质其实就是奴隶主制度下的分权制度,这种制度下的诸侯们在自己的封地上享有绝对的权力,更可怕的是这种权力又是世袭的,绝对的权力加上世袭的统治,各诸侯国内必然会形成各自为政的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