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罪与罚(2)
作者:
天高辰远 更新:2022-10-25 01:33 字数: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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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钱景文那玩笑般的指控就像他自己说的那样,他不缺钱,要的只是一个态度!
如此,6家自然也不可能自降身份像个泼妇一样去谩骂或是做些无谓的争辩,这种事即便判了也只是赔钱而已,钱景文想要恶心6家,这口气暂时先忍了便是。
一场原本该风云激荡的交锋却显得无趣和沉闷!6温从一开始便失去了先机,看错了形势,暗地里做了最坏准备的他除了阴沉着脸外全程没有说一句话。
而心知自己绝对不会因此丧命的6文圭在公堂之上也显得相当配合。
错便错了,输了一阵认输便是!世家大族的子弟从很早开始便已经懂了来日方长的道理。
唐袭隋律,以《开皇律》为蓝本,逐渐修改、补订属于自己的律法。
李渊称帝后,放宽了隋朝末期的刑罚,“高祖既平京城,约法为十二条。惟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余并蠲除之。”
其后,太宗李世民命长孙无忌等人修订《贞观律》,等到高宗永徽二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并作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最终,奏上新撰律十二卷,是为《永徽律》。
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一年,撰《律疏》三十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十二篇,共三十卷,称为《永徽律疏》。
《永徽律疏》第一卷《名例律》中记载了五刑制度,由轻到重分别为:笞、杖、徒、流、死,五刑。
笞刑五条,自笞十至五十;杖刑五条,自杖六十至杖一百;徒刑五条,自徒一年,递加半年,至三年;流刑三条,自流二千里,递加五百里,至三千里;死刑二条:绞、斩;大凡二十等。
贵族享有律法上的特权即“八议”,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宾,八曰议勤。
像五品以上的官爵,以及皇太子妃大功已上亲,若是犯死罪,需由皇上来裁决,流罪已下就减一等。
九品以上的官位祖父母、父母、妻子、儿子、孙子犯了流罪已下,可以听赎。
听赎的意思是被判应受笞杖徒之刑的,可以交纳财物赎罪。其赎法是笞十,赎铜一斤,杖一百,则赎铜十斤。自此已上,递加十斤,至徒三年,则赎铜六十斤。
也不是什么贵族都享有此特权,犯“十恶”着不能“八议”。谋反,谋大逆,谋叛,谋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为“十恶”。
又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的以及残疾人病人,犯流罪以下可以听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残疾人病人,犯杀人应该死刑的可以请皇上裁决;若涉及偷盗伤人的可以听赎。九十以上,七岁以下的,即使有死罪,也不能行刑。
具体到6文圭这个案子,死刑当然够不上,“慎杀”的思想贯彻了整部唐律,即便是6文圭这个对刑律不甚了解的世家公子,也同样知道想要在明面上靠玩弄律法弄死一个人有多大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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