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土地(3)
作者:
牧童骑神牛 更新:2024-11-06 02:09 字数:3370
�。一是国家采用与地主相同的地租剥削方式来经营官田,如宋高宗曾说:“朝廷拓地,譬如私家买田,倘无所获,徒费钱本,得之何益?”又如太宗年间大臣陈鼎上言曰:“田之未垦者,募民垦之,岁登所取,其数如民间主客之例。”这里无论观念还是剥削方式与数额,都与民间地主无异。
三、土地所有权频繁转移
由于土地买卖盛行,“人户交易田土,投买契书,及争讼界至,无日无之”,从而带来土地所有权频繁转移,使地主阶级具体成员经济地位经常变动,这成为宋代社会的突出现象。“千年田换八百主”,“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人家田产,只五六年间,便自不同,富者贫,贫者富”等等这些言论,突出表现了宋代土地关系的这一特点。
鉴于土地所有权转移的频繁,宋代对土地买卖实行了规范化管理手续,即买卖土地的双方要在政府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作为土地产权转移的证明。这种土地买卖的规范化管理,就是国家对土地买卖合法性的承认和保护。
四、土地所有权的日益集中与土地经营的日趋分散
土地自由买卖下的土地兼并,使土地所有权呈现强烈集中趋势,但由于土地所有权的频繁转移,就使兼并所得土地越来越细小和分散,如宋理宗时,吏人张洪在平江府有田一百五十六亩,分散为三十八段,佃户共二十五家;淳祐三年,常州无锡县学添置“养士田”近一百段,客户五十余家,但每段土地多者七八亩,少者仅一角、二角几十步。
虽然宋朝在农业上的发展比此前的所有朝代都要快,但其在土地制度上的弊端,确是一个致命的因素。宋朝时,均田制已经被破坏了。
北宋初年,宋朝统治者由于对土地兼并采取“不抑兼并”态度,导致三分之一的自耕农沦为佃户和豪强地主隐瞒土地,致使富者有田无税、贫者负担沉重,连年的自然灾害加剧了农民苦难。这也就不难理解王石为什么会变法。
默许土地可以进行买卖,虽然看起来没有什么大的问题,可是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根本就没有足够的钱去开垦那些荒废的土地,因为所要付出的代价实在太大。
然而究竟什么样的土地制度适合于这个时代,什么样的土地制度能够执行的下去,这个问题是关乎到生死存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