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章 大宪(2)
作者:月兰之剑      更新:2022-10-30 02:25      字数:9617
得存在,唯作为对依法判罪者犯罪之惩罚,不在此限。因历史原因遗留的奴隶制和强迫劳役由帝国国会通过特别法案予以适当解决……”

  “第五款,无论何人,除非被起诉,不得被逮捕,或处以48小时以上的拘禁。除非根据司法审判,不得判处死罪或受其他不名誉罪行之惩罚,惟发生在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现役的民团中的案件,不在此限……”

  “第六款,帝国人民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得在等待审判及审判期间被施加除限制自由以外的任何刑罚,或遭受以除限制自由以外的任何刑罚的威胁。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第七款,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省和地区的法庭予以公开的审判,其被逮捕到审判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得知被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第八款,凡在帝国出生或归化帝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年满18周岁者,均为帝国公民。任何地方行政和立法机关,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帝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和法规;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

  “第九款,帝国人民行使其最高权力的方式为全民公决。全民公决为全体帝国公民行使,帝国公民每人一票……帝国就以下事务进行全民公决,公决结果超过帝国公民人数半数,即视为有效:修改宪法第一条;让渡帝国领土给外国或藩属国家;允许帝国的一部分独立……帝国由皇帝提案,或参议院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或帝国公民征集到全帝国公民1/5以上签名,可就包括帝国宪法在内的任何议题举行全民公决,但此种全民公决,需要获得全体公民人数超过三分之二的赞同,方视为有效。帝国公民的全民公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因性别、年龄、种族、籍贯、宗教、信仰、财产和受教育程度,而被国家或地方加以剥夺或限制……”

  “第十款,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忽视由帝国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文易念到这里顿了一下:“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宪法草案是有很大自由度的,可以容纳自由党和保皇党的部分关键主张,我们现在不是要制订一部完美的宪法,而是要要制订一部可以被宪法委员会通过,并能够切实执行的宪法。”

  “当然。”牛金说。

  “理解。”张志高说。

  文易看了他一眼:“第一条大多由田大人执笔,下来的第二条,却是张次官主笔,大家多提些意见,年轻人需要多教育教育。”

  张志高缩一下肩:“请多指教。”

  “第二条,帝国皇帝。第一款,一,帝国的人民拥戴帝国的皇帝享其权位。二,皇帝为帝国元首,对外代表帝国,对内对帝国人民负责。三,皇帝终身任职。自继位起,皇帝有权指定任何数量的帝国公民作为继承者,有权在在位期间的任何时刻修改继承者名单。四,新皇帝在开始执行皇权前,须作如下宣誓:“朕郑重声明,朕定当不负帝国人民的委托,忠实执行帝国皇帝责权,竭尽全力贯彻、保护和捍卫帝国宪法。”

  “第二款,一,皇帝名义上为帝国军队和奉调为帝国服现役的各省民团的最高军事指挥,并授权帝国总理行使帝国最高军事指挥权。皇帝有权对危害帝国的犯罪行为颁赐缓刑和赦免,但弹劾案除外。二,皇帝有权接见大使和公使,任免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