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章 大宪(5)
作者:月兰之剑      更新:2022-10-30 02:25      字数:9617
反对票的议员姓名应分别载入每一议院议事录。如任何议案在送交皇帝后十个法定工作日内未经皇帝退回,该议案如同皇帝已签署一样,即成为法律,除非因国会休会而使该议案不能退回,在此种情况下,该议案不能成为法律。三,凡须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同意的每项命令、决议或表决(关于休会问题除外),均须送交帝国皇帝。该项命令、决议或表决必须由皇帝批准后方可生效;如皇帝不批准,则必须按照关于议案所规定的规则和限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议员各以三分之二多数重新通过后生效……”

  “第八款,国会有权:一,赋课并征收直接税、间接税、关税与国产税,以偿付国债和规划帝国防务与公共福利,但所征各种税收、关税与国产税应全国统一;二,以帝国之信用借款;三,管理同外国的、各省之间的和同各藩属国家的贸易;四,制定帝国统一的历法和国民条例;五,铸造货币,厘定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的价值,并确定度量衡的标准;六,规定有关伪造帝国证券和通行货币的惩罚条例;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家对各自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之进步;八,设立帝国最高法院之下的各级法院;九,界定和惩罚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十,宣战,制定关于俘获物的条例;十一,招募军队并供给军需,但此项用途的拨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十二,制定统辖和管理军队的条例;十三,规定征召民团,以执行帝国法律、镇压叛乱和击退入侵;十四,规定民团的组织、装备和纪律,规定用来为帝国服役的那些民团的统辖事宜,但民团军官的任命和按国会规定纪律训练民团的权力,由帝国政府行使;十五,对于由经国会批准和相关省议会同意而成为帝国政府所在地的地区,在一切事项中都行使专有立法权;对于经省议会同意,由帝国在该省用于建造要塞、弹药库、兵工厂、船场和其他必要建筑物的一切地方,亦行使同样的权力;十六,制定为执行上述各项权力和由本宪法授予帝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官员的一切其他权力所必要而适当的各项法律……”

  “第九款,一,国会不得中止人身保护状之特权,除非发生内乱或外患时公共安全要求中止这项特权。二,国会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三,任何商业或税收条例,都不得给予一地以优惠于他地的待遇。四,除根据法律规定的拨款外,不得从国库提取款项。一切公款收支的定期报告和帐目,应经常公布。五,凡在帝国下担任任何有报酬或有责任之职务者,未经国会同意,不得从外国接受任何礼物、报酬、官职或任何一种爵位。”

  陈宝缄中间插话道:“国会权力似乎过大了?”

  谭嗣同道:“非也,国会乃国民之代表,其权力为国民之权力,帝国既然为国民权力所建筑,又何其担心国会权力之大,泰西各国皆有国会掌大权,国家形势安和,君民同心同德之故事,陈大人过虑了。下面一条乃本人与牛大人共拟,盼望各位高见。”

  文易笑道:“别忘了,鄙人也添过几笔呢。”

  谭嗣同道:“你用我们宣传部的印刷机印出这文件,又怎么说?”

  文易道:“说笑而已,正事要紧——第五条,帝国法院。第一款,帝国的司法权,有皇帝自本宪法生效之日起让渡给属于帝国最高法院和国会可不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帝国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如行为端正,得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得到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第二款,一,司法权的适用范围包括:由于本宪法、帝国法律和根据帝国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而产生的有关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一切案件;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关于海事法和海事管辖权的一切案件;帝国政府或帝国人民为一方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