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章 大宪(7)
作者:月兰之剑      更新:2022-10-30 02:25      字数:9617
��满五年以及藩属国家之间人口迁移定居满五年者,在该国境内视同在该国出生并从未离开该国之人民,唯与帝国宪法第一条至第五条相抵触的情况除外……”

  “第六款,帝国保证各藩属国免遭入侵;并应该国元首之请求平定内乱。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同意,帝国士兵不得在各藩属国民房驻扎;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允许如此。”

  “第七款,一,任何藩属国家都不得:同帝国之外的国家(含其他藩属国家)缔结任何军事条约或关税减让协定,宣布脱离藩属地位,宣布与其他国家结合为新的国家或邦联;铸造发行帝国货币;通过任何公民权利剥夺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二,任何藩属国家,未经帝国国会同意,不得对进出口货物征收任何进口税或关税,但为执行本国检查法所绝对必要者,不在此限。三,任何藩属国家,未经帝国国会同意,不得在和平时期扩充军队人数,除非实际遭到入侵或遇刻不容缓的紧迫危险时,亦不得交战……”

  在这宪法草案的最后,文易和牛金合写了第八条:“第八条,修正和解释。第一款,国会在两院各有三分之二议员认为必要时,应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又如有各省三分之二省议会提出请求,亦应召开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不论哪种方式提出的修正案,经各省四分之三省议会或四分之三省制宪会议的批准、皇帝的签署和总理大臣的副署,即实际成为本宪法之一部分而发生效力;具体采用这两种批准方式中的哪一种,得由国会提出建议。但制定的修正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本宪法第一条……”

  “第二款,任何一省,未经其同意,它在参议院的平等投其权不得被剥夺。”

  “第三款,本宪法正式通过前订立的一切债务和承担的一切义务,对于实行本宪法的帝国仍然有效。”

  “第四款,本宪法和依本宪法所制定的帝国法律,以及根据帝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

  “第五款,帝国皇帝、帝国参议员和众议员、各省省议会议员、帝国总理、帝国和各省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以及藩属国家当局,均应宣誓拥护本宪法。”

  “第六款,关于本宪法的最高解释权,在帝国参议院。”

  署名:承恩侯爵文易,子爵牛金,子爵韩浪,子爵田正宏,男爵张志高,男爵陈宝缄,财政大臣次官莫宁,科技大臣次官马丰,资政院议员谭嗣同。

  “基本上,就这样了。”文易轻轻呼了口气,吞下一整杯茶。

  三个月后,资政院宪法委员会以中民党的宪法草案为底本,完成了帝国宪法的制订,并提交资政院表决,以一百七十四票赞成,十七票反对,九票弃权,超过三分之二多数赞成的结果得以通过。之后,资政院将宪法文本提交皇帝审阅。光绪二十一年,西元1895年8月,御赐帝国宪法正式颁布,史称“1895年宪法”。

  在空气几乎被阳光点燃的八月里,除了帝国宪法颁布这样的国体大事外,很难再有什么消息能让苍蝇般的在京各国记者感到异常兴奋的了,包括俄罗斯帝国从日本北海道撤兵的通告。

  作者的话:衷心感谢现正在北美求学的happydai兄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并撰写了帝国宪法草案文本的初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