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章 大本营组建(7)
作者:
月兰之剑 更新:2022-10-30 02:26 字数:7318
��佩於左胸之最上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次之玄武勋章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朱雀勋章佩於右胸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
第十条:勋奖章之剥夺:
有以下情形者须缴销所获之勋奖章
壹:犯上作乱者
贰:欺瞒作假者
叁:文过饰非者
肆:经民事法庭判定剥夺帝国公民权者
此四种以外之情形者不得剥夺所获之勋奖章。
第十一条:获勋奖章者其所获之勋奖章为个人所有,不得继承、转赠、出借、抵押及出售,违者将处以重罚,佩戴他人所获之勋奖章者亦处以重罚。
本条例自光绪二十一年一月一日(01/01/1895)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