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制与郡县制下的中国(6)
作者:
天高辰远 更新:2022-10-25 01:24 字数:10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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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时期,在中央,行政权力总是在皇帝和以丞相为首的大臣们手中流转。虽然有着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官职,但是反映出来的本质依然是对各自权力的争夺,为的是维护自身现有地位或是为了摄取更高的权力,取得更多的社会资源分配资格。
而在地方上,看似古井不波的郡县制下,其实也隐藏着别样的精彩。
三、郡县制与宗法制对行政权力分配的特殊影响
(一)宗法制确立的必然性
进化学上说人类是一种族群动物,这一点在相应的政治制度上也能得到体现。从原始社会的部落到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家族,人总是习惯于和亲近的人生活在一起。其中的原因很复杂,有生存环境恶劣、生产力低下等原因,也有人内心深处畏惧孤独,渴望家人关爱的精神追求。
在群居基础上发展而来的部落、家族成为了构成社会的基础组织。于此现状下总结、发展而来的各项生活规范慢慢形成了一项特殊的政治制度,亦即是宗法制。
宗法制是由调整部落、家族内部的各项生活规范、道德规范上升到国家层面,由国家规定的一种法律、政治制度。这项制度的产生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为社会现状所要求,是具有必然性的。
宗法制虽然只在夏商周三代作为正式的行政制度为国家所推崇,但是由于儒家思想中“三纲五常”的要求,“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客观上强调了宗族内部的上下尊卑。在这种思想和现实的双重要求下,宗法制这种制度一直在中国这片土地上传承着。
这一独特的制度在夏商周三代以后,随着郡县制的推广。在地方上便形成了特殊的政治经济面貌。
(二)郡县制下的地方宗族
秦朝确立郡县制后,在短暂的二十几年中,地方上的宗族势力大多为六国的残余势力。秦灭六国的时候虽然覆灭了六国王室,以至于“妃嫔媵嫱,王子皇孙,辞楼下殿,辇来于秦”。但六国作为分封制下诸侯国,即使宗庙被毁,围绕在诸侯这个大家族身边产生的附属于诸侯的许多小的宗族势力却并未被根除,也不可能被根除。农耕文明下的小农经济由于生产力落后,要求全家总动员的劳动方式才可能有所收获,而宗族的存在则能保护劳动成果不被侵犯。于是乎便产生了小宗依附于大宗,大宗依附于诸侯的特殊政治经济现状。
秦的统一战争消灭了地方上的诸侯和大的宗族,剩下的中小宗族族长从心理上抗拒秦王朝的统治也可以理解,毕竟从一个熟悉的统治者换到一个陌生的统治者,无论是谁都需要一个熟悉的过程,更何况在统一战争中或多或少的会对这些宗族造成一些利益上的损害。正因如此,大泽乡起义后,在“带头大哥”的鼓舞下,原六国诸侯后人纷纷举出“反秦”大旗,才会出现“天下云集响应,赢粮而景从,山东豪俊遂并起而亡秦族矣”的盛况。
而到了汉代,经历过群雄涿鹿后,地方上的宗族势力大部分被战乱消耗。在农耕文明下宗族的生存基础就是土地,有了土地才会有粮食,有了粮食才能养活更多的族人,才能缴纳国家的赋税。相对应的国家必须保障社会的安定,因为只有安定的社会环境才能让百姓踏实的种地生活,宗族也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存活。
“文景之治”后,荒废的土地得到开垦,人口开始稳定下来,在得到生存资料后,一个一个宗族才能得到复苏。在经济生活上得到满足之后,一个亘古不变的真理开始发生作用,各个宗族开始谋求政治上的地位。生产的恢复使得宗族手中除了缴纳的赋税外还聚集了大量的财富,如何让这些财富保值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