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制与郡县制下的中国(7)
作者:
天高辰远 更新:2022-10-25 01:24 字数:10961
�也就成为了各个宗族掌权者必须面对的问题。在投资渠道匮乏的农耕社会,购置土地也就成为了唯一的选择。
但是在分封制和井田制已经成为历史的情况下,想要保证一片土地长期的为某一宗族所有,宗族掌权者必然地会寻求政府行政权力的保护。最有效的方式便是培养宗族子弟做官,然后通过帮助这些为官的子弟去摄取更多的行政权力,一方面来维护现有的宗族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去获取更多的利益。现实的表现便是官做得越大,宗族的发展越快。
到了东汉时期宗族势力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高峰,在地方上取消分封制推行郡县制后,宗族势力以一种有别于诸侯国的新的形式在地方上蓬勃发展,亦即是“豪强地主”。这些豪强势力无不是在地方上经营数代又在政府朝堂上取得了相对的行政权力的。发展到东汉末年,更是形成一种极端的地方势力——割据势力,也由此拉开了汉末长达数百年的动乱。
一般来说新的封建王朝设立时,由于战争的破坏,人口剧减,大量空置的土地会被以一种相对公平的方式分配到个人手中。但是在地方上的宗族掌权者手中有了多余的钱财的时候,这些分散在外土地也就成了他们眼中的“香饽饽”。因为郡县制的推行,在一片土地上必然存在着大小不一的各个不同的宗族,于是,实力强的宗族会逐渐吞并实力弱的宗族的土地,使实力弱的宗族合并在实力强的宗族内,或者将弱小的宗族赶出这片土地。历朝历代的土地兼并大多都是按照这个套路来的,当土地兼并到一片土地上只剩下了一个或几个强大的宗族时,由于大的宗族往往又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权力,在这片土地上出现由这个或这几个宗族主导的割据势力也就在所难免。
郡县制的推广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这种土地兼并的发生,这也是郡县制历来为人所诟病的地方。由于通讯交通等手段的落后,郡县制下的行政级别在秦代时只有中央、县两级,后来逐渐发展为中央、郡、县三级,一直到后来的隋唐、两宋、元明清都是三级行政体系。
所以历来都有“皇权不下乡”的说法,也就是说在县治以下的各个乡村里,政府的行政权力是触及不到的。这一点客观上为各个宗族推行宗法制提供了土壤。在广大的乡村里,行政权力实际上掌握在各个宗族族长的手中,包括收取税赋再转交于县令的权力,调解族人纠纷亦即是司法的权力,除了人命关天的大案外,各类小的纠纷都是在宗族祠堂内得到解决的。
由于“天高皇帝远”,发生于乡村中的土地兼并总是缓慢有序的存在着,加上地方上的大宗族大多有子弟在朝为官,那些被兼并的土地鲜有退还的时候。
而当土地兼并到一定程度后,大量失去土地的农民无法生计,只能到处流浪,一旦出现大的自然灾害,而政府又赈灾失利的话,在有心人的鼓动下,暴乱便在所难免,由此,便又拉开了新一轮的治乱循环。
四、家族政治的产生
(一)家族政治产生的原因
在郡县制和宗法制的双重作用下,便会形成这样一种政治现状。在地方上,一个或者几个大的宗族掌握着一片地域内的绝大多数土地,由土地产生的财富使得他们有足够的实力让自己的子弟们读书识字。在教育不普及古代社会,读书这样一件在现代人看来很平常的事只是当时少数人的特权。而这些有文化的宗族子弟在面对政府的官吏选拔时相比之平民子弟显然更有优势。
于是,地方上的各个宗族便通过培养子弟读书入仕的方式来摄取中央或地方上的行政权力,而那些在外为官的宗族子弟们便会通过手中的权力或多或少的为自己的宗族谋求相应的利益,除了从小就被灌输宗族观念外,现实官场的残酷竞争也让他们无法离开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