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5年帝国勋赏条例(2)
作者:月兰之剑      更新:2022-10-30 02:24      字数:2372
emsp; 授予帝人,授予标准为:参加甲午海战作战之帝人。

  第八条:非帝人对于战事建有勋绩者,授予忠勇勋章或铜质青龙勋章

  第九条:以上勋奖章由帝国国防部以明令授予,并附相应证书、赏金、封号等。

  第十条:勋奖章授予人之名单由各级主管报请帝国国防部审核。由皇帝陛下特令授予者除外。各勋奖章授予人之名单由帝国国防部备案注册。

  第十一条:金质青龙勋章及壹等白虎勋章由皇帝陛下亲自授予,其他勋奖章由帝国国防部委托受勋者主官授予。

  第十二条:初授白虎勋章及忠勇勋章应由最低等开始,且授予白虎勋章者须拥有两级别之忠勇勋章。

  第十三条:勋奖章之佩戴方式依以下规定:青龙勋章佩於左胸之最上,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次之忠勇勋章,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再次,优等服役奖章,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

  更次,伤残奖章,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

  白虎勋章仅以绶带系於颈口处,且仅可佩一种等级之白虎勋章。

  朝鲜光复奖章与甲午海战奖章佩於军服左臂上方。

  第十四条:勋奖章之剥夺

  有以下情形者须缴销所获之勋奖章

  壹:犯上作乱者

  贰:经军事法庭判定为三级以上之重罪者

  叁:经民事法庭判定剥夺帝国公民权者

  肆:脱离帝国国籍者

  此四种以外之情形者不得剥夺所获之勋奖章。

  第十六条:获勋奖章者其所获之勋奖章为个人所有,不得继承、转赠、出借、抵押及出售,违者将处以重罚,佩戴他人所获之勋奖章者亦处以重罚。

  叁:职勋赏等级及标准

  第一条:麒麟勋章,为星章,以麒麟与祥云为图记。分九等,以祥云九至一朵区分一至九等。

  授予帝国公民,授予标准:对帝国建设有相当功绩或相应科有相当建树。政略类含国政、经济、法律、教育诸科。

  一至三等为金质,麒麟口镶钻石。

  四至六等为银质,麒麟口镶蓝宝石。

  七至九等为铜质,麒麟口镶红宝石。

  第二条:玄武勋章,为星章,以玄武与华表为图记。分三等。

  授予帝国公民,授予标准:对帝国建设有相当功绩或相应科有相当建树。格致类含、工、农、医诸科。

  一等为金质,华表镶钻石。

  二等为银质,华表镶蓝宝石。

  三等为铜质,华表镶红宝石。

  第三条:朱雀勋章,为朱雀展翅之像。分三等。

  授予帝国公民,授予标准:对帝国建设有相当功绩或相应科有相当建树。人类含国、经史、哲、艺术、竞技诸科。

  一等为金质,羽饰镶钻石。

  二等为银质,羽饰镶蓝宝石。

  三等为铜质,羽饰镶红宝石。

  第四条:非帝国公民对帝国建设有相当功绩。可经总大臣明令授予相应之职勋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