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5年帝国勋赏条例(3)
作者:
月兰之剑 更新:2022-10-30 02:24 字数:2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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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以上勋奖章由帝国总府以明令授予,并附相应证书、赏金、封号等。
第六条:勋奖章授予人之名单由各部次官报请帝国总府审核。由皇帝陛下特令授予者除外。各勋奖章授予人之名单由帝国总府备案注册。
第七条:金质麒麟勋章、金质玄武勋章、金质朱雀勋章由皇帝陛下亲自授予,银质麒麟勋章、银质玄武勋章、银质朱雀勋章由帝国总大臣授予,铜质麒麟勋章、铜质玄武勋章、铜质朱雀勋章由各部次官授予。
第八条:初授玄武勋章及朱雀勋章应由最低等开始。
第九条:勋奖章之佩戴方式依以下规定
麒麟勋章佩於左胸之最上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次之玄武勋章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朱雀勋章佩於右胸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
第十条:勋奖章之剥夺:
有以下情形者须缴销所获之勋奖章
壹:犯上作乱者
贰:欺瞒作假者
叁:过饰非者
肆:经民事法庭判定剥夺帝国公民权者
此四种以外之情形者不得剥夺所获之勋奖章。
第十一条:获勋奖章者其所获之勋奖章为个人所有,不得继承、转赠、出借、抵押及出售,违者将处以重罚,佩戴他人所获之勋奖章者亦处以重罚。
本条例自光绪二十一年一月一日111895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