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5年帝国宪法草案(2)
作者:
月兰之剑 更新:2022-10-30 02:24 字数:7569
帝国由皇帝案,或参议院2以上不含2表决通过,或帝国公民征集到全帝国公民15以上签名,可就包括帝国宪法在内的任何议题举行全民公决,但此种全民公决,需要获得全体公民人数超过2的赞同,方视为有效。
帝国公民的全民公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因性别、年龄、种族、籍贯、宗教、信仰、财产和受教育程度,而被国家或地方加以剥夺或限制。
第十款
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忽视由帝国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帝国皇帝
第一款
〔一〕帝国的人民拥戴帝国的皇帝享其权位。
〔二〕皇帝为帝国元首,对外代表帝国,对内对帝国人民负责。
〔三〕皇帝终身任职。自继位起,皇帝有权指定任何数量的帝国公民作为继承者,有权在在位期间的任何时刻修改继承者名单。
〔四〕新皇帝在开始执行皇权前,须作如下宣誓:
“朕郑重声明,朕定当不负帝国人民的委托,忠实执行帝国皇帝责权,竭尽全力贯彻、保护和捍卫帝国宪法。”
第二款
〔一〕皇帝名义上为帝队和奉调为帝国服现役的各省民团的最高军事指挥,并授权帝国总行使帝国最高军事指挥权。皇帝有权对危害帝国的犯罪行为颁赐缓刑和赦免,但弹劾案除外。
〔二〕皇帝有权接见大使和公使,任免帝国的总,以及授予或剥夺帝国公民贵族爵位。
〔三〕皇帝经咨询参议院并取得其同意,有权缔结条约,但须有出席参议总数的2含2表示赞成。
〔四〕皇帝有权为每个省委任参议一名,以及委任临时参议填补在参议院休期间可能出现的议缺额,但这些委任需于参议院下期选举结束时期满。
第三款
在非常情况下,皇帝得召集两院或任何一院开。如遇两院对休时间有意见分歧时,皇帝可令两院休到他认为适当的时间。
第四款
皇帝不受司法管辖,亦不得被弹劾;但其经国两院2多数认定的,违宪及叛国的言行不被视为有效。
第五款
自本宪法实施之日起,皇帝不再行使超越本宪法第二条规定之外的权力。
第三条帝国总
第一款
〔一〕总大臣行使帝国行政权。
〔二〕总大臣由皇帝任命和罢免。
〔三〕无论何人,凡属非本土出生的公民或在本宪法采用时非为帝国公民者,概不得成为总大臣;凡年龄不满5岁、在帝国境内居住不满15年者,也不得成为总大臣。
〔四〕总大臣在开始执行职务前,须作如下宣誓:
“我郑重声明,我定当忠于帝国,切实执行总职责,竭尽全力贯彻、保护和捍卫帝国宪法。”
第二款
〔一〕总大臣有权任命各行政部门长官,各省省长,得令各行政部门长官就他们各自职责有关的任何事项出书面意见。
〔二〕总大臣有权任命各军种大臣及帝国各将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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