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5年帝国宪法草案(3)
作者:
月兰之剑 更新:2022-10-30 02:24 字数:7569
sp; 〔三〕总大臣出人选,经咨询参议院和取得其同意后任命大使、公使和领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任命手续未由本宪法另行规定而应由法律规定的帝国所有其他官。但国认为适当时,得以法律将这类较低级官的任命权授予总大臣、法院或各部部长。
第三款
总大臣应经常向国报告帝国情况,并向国出他认为必要而妥善的措施国审议。
第四款
总大臣应每年度国召开后日内向国交年度施政咨。当国两院均拒绝通过施政咨时,总大臣应修改内容再次交。国在期内未通过施政咨时,总大臣必须辞职,并在该届国改选前不得再任总大臣。但国未经表决该咨即行休的,不在此限。
总大臣和帝国的所有职官,因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与轻罪而受弹劾并被定罪时,应予免职,并在该届国改选前不得再任总大臣。
第五款
总大臣的去世、辞职及被免职如在国休期,皇帝可即行任命总大臣,但国复后,其施政咨应至少在国两院之中的一院通过。总大臣的去世、辞职及被免职如在国开期,由参议名三名以上候选人,交皇帝任命,作为临时总大臣,任期至本届国改选为止。
第四条帝国国
第一款
本宪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自本宪法生效之日起由皇帝让渡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帝国国。
第二款
〔一〕众议院由全国每5年选举产生的众议组成。每个省的选举人须具备该省省议选举人所必需的资格。
〔二〕凡年龄不满25岁,成为帝国公民不满5年,在一省当选时不是该省居民者,不得担任众议。
〔三〕众议名额应按各省的公民比例进行分配。各省公民数量,按帝国纳税户口予以确定。人口的实际统计在帝国国第一次议后年内和此后每1年,依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每1万人选出的众议人数不得超过1名,但每省至少须有1名众议;在进行上述人口统计以前,各省公民数量暂以1888年人口资料为准。
〔四〕任何一省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在该省发布选举令,以选出众议填补此项缺额。
〔五〕众议院选举本院议长和其他官,唯众议院有弹劾权。
第三款
〔一〕帝国参议院由每省省议选出两名和帝国皇帝指定一名该省参议组成。选举产生的参议任期1年,皇帝指定的参议任期5年;每名参议有1票表决权。
〔二〕选举产生的参议在第一次选举后集时,应即抽签分为人数完全相等的2个组。第一组参议席位在第五年年终空出,第二组参议席位在第十年年终空出,以便每5年得改选半数的参议。皇帝在任何一省省议休期间,如参议因辞职或其他原因而出现缺额时,该省在省议下次集填补此项缺额前,得任命临时参议。
〔三〕凡年龄不满岁,成为帝国公民不满1年,在一省当选时不是该省居民者,不得担任参议。
〔四〕帝国总大臣任参议院议长,但除非参议投票时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无表决权。
〔五〕参议院选举本院其他官,并在帝国总大臣缺席或行使帝国皇帝职权时,选举一名临时议长。
〔六〕唯参议院有审判弹劾案之权。为此目的而开庭时,无论何人,非经出席参议2人数不含2的同意,不得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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