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5年帝国宪法草案(4)
作者:月兰之剑      更新:2022-10-30 02:24      字数:7569
msp;〔七〕弹劾案的判决,以免职和剥夺担任及享有帝国下有荣誉、有责任或有报酬的职务之资格为限。但被定有罪者,仍得依法受起诉、审、判决和惩罚。

  第四款

  〔一〕举行参议和众议选举的时间、地点与方式,在各省由该省议规定。但国得随时以法律制定或改变这类规定。

  〔二〕国每年应至少开一次,除非国以法律另行规定日期,议在公历第一个法定工作日开始,到农历最后一个法定工作日之前休。

  第五款

  〔一〕参众两院应自行审查本院议的选举、选举结果报告和议资格。每院议出席人数过半数,即构成议事的法定人数,但不足法定人数时,得逐日延期开,并有权按本院规定的方式和罚则,强迫缺席议出席议。

  〔二〕参众两院得规定本院议事规则,惩罚本院扰乱秩序的议,并经2议的同意开除议。

  〔三〕参众两院都应保存本院议事录,并随时公布,但它认为需要保密的部分除外。每院议对于任何问题的赞成和反对,如出席议中有15的人出要求,亦应载入本院议事录中。

  〔四〕在国开期间,任何一院,未经另一院同意,不得休日以上,也不得迁移到两院举行集以外的其他任何地点。

  第六款

  〔一〕参议和众议应得到服务的报酬,这种报酬由法律确定,从帝国国库支付。两院议,除犯叛国罪、重罪和妨害治安罪外,在一切情况下都享有在出席各自议院议期间和往返于各自议院途中不受逮捕的特权。他们不得因在各自议院发表的演说或进行的辩论而在任何其他地方受到质问。

  〔二〕参议或众议在当选任期内,概不得被任命担任在此期间设置或增薪的帝国管辖下的任何官职务。凡在帝国下职者,在继续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任何一院议。

  第七款

  〔一〕一切征税议案应首先在众议院出,但参议院得以处其他议案的方式,出修正案或表示赞同。

  〔二〕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的每一议案,在成为法律前须送交帝国皇帝。皇帝如批准该议案,应即签署;如不批准,则应将该议案连同其反对意见退回最初出该议案的议院。

  该院应将此项反对意见详细载入本院议事录并进行复议。如亦经复议后,该院2议同意通过该议案,则将该议案连同反对意见一起送交另一议院,该院同样地进行复议,如亦经该院2议赞同,该议案即成为法律。但在所有这类情况下,两院表决都由赞成票和反对票决定;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和反对票的议姓名应分别载入每一议院议事录。如任何议案在送交皇帝后1个法定工作日内未经皇帝退回,该议案如同皇帝已签署一样,即成为法律,除非因国休而使该议案不能退回,在此种情况下,该议案不能成为法律。

  〔三〕凡须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同意的每项命令、决议或表决关于休问题除外,均须送交帝国皇帝。该项命令、决议或表决必须由皇帝批准后方可生效;如皇帝不批准,则必须按照关于议案所规定的规则和限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议各以2多数重新通过后生效。

  第八款

  国有权:

  〔一〕赋课并征收直接税、间接税、关税与国产税,以偿付国债和规划帝国防务与公共福利,但所征各种税收、关税与国产税应全国统一;

  〔二〕以帝国之信用借款;

  〔三〕管同外国的、各省之间的和同各藩属国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