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5年帝国宪法草案(7)
作者:月兰之剑      更新:2022-10-30 02:24      字数:7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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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帝国保证各藩属国免遭入侵;并应该国元首之请求平定内乱。

  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同意,帝国士兵不得在各藩属国民房驻扎;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允许如此。

  第七款

  〔一〕任何藩属国家都不得:同帝国之外的国家含其他藩属国家缔结任何军事条约或关税减让协定,宣布脱离藩属地位,宣布与其他国家结合为新的国家或邦联;铸造发行帝国货币;通过任何公民权利剥夺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

  〔二〕任何藩属国家,未经帝国国同意,不得对进出口货物征收任何进口税或关税,但为执行本国检查法所绝对必要者,不在此限。

  〔三〕任何藩属国家,未经国同意,不得在和平时期扩充军队人数,除非实际遭到入侵或遇刻不容缓的紧迫危险时,亦不得交战。

  第八条修正和解释

  第一款

  国在两院各有三分之二议认为必要时,应出本宪法的修正案;又如有各省三分之二省议出请求,亦应召开制宪议出修正案。不论哪种方式出的修正案,经各省四分之三省议或四分之三省制宪议的批准、皇帝的签署和总大臣的副署,即实际成为本宪法之一部分而发生效力;具体采用这两种批准方式中的哪一种,得由国出建议。但制定的修正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本宪法第一条。

  第二款

  任何一省,未经其同意,它在参议院的平等投其权不得被剥夺。

  第三款

  本宪法正式通过前订立的一切债务和承担的一切义务,对于实行本宪法的帝国仍然有效。

  第四款

  本宪法和依本宪法所制定的帝国法律,以及根据帝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

  第五款

  帝国皇帝、帝国参议和众议、各省省议议、帝国总、帝国和各省所有行政和司法官,以及藩属国家当局,均应宣誓拥护本宪法。

  第六款

  关于本宪法的最高解释权,在帝国参议院。